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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時訊息  ~~~~~~~   照過來 ! 南部七縣市美術賽在總爺    :  ) 

比賽同學與家長 在美麗-浪漫-幸福-優雅的總爺 繪畫即景

藝文中心特地配合規劃活動-說故事活動剪影

優秀的承辦團隊/教育局/總爺國小/台南社教館在總爺綠隧

台南社教館/林館長蒞臨會場關心並致謝承辦單位的辛勞

 

國立台南社會教育館96年南部七縣市美術比賽實施要點

 一、 宗    :推廣全民美術教育,提升社會教育功能。

二、 指導單位:教育部

三、 主辦單位:國立台南社會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

               財團法人臺灣省台南社會教育館社會教育基金會

四、 協辦單位: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臺南分會、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台南市立體育場、台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嘉義市世賢國小、嘉義縣福樂國小、台南縣新化國小、台南縣總爺國小、高雄縣登發國小、屏東縣仁愛國小、澎湖縣中正國小、金門縣金湖國小

五、 參賽資格

(一)                南部八縣市(高雄市除外)各級學校(含幼稚園)師生暨社會各界人士均

可報名參加。

(二)                就讀高雄市學校但設籍高雄縣者,或設籍高雄市但就讀高雄縣學校者皆可參加比賽,但需於比賽畫紙背後註明高雄縣之就讀學校或地址,否則列入為高雄市籍民眾,一律取消比賽資格。

六、 比賽方法:

(一)  類別:分書法、水墨畫、水彩畫三大類。

(二)  組別:(請勿越齡越組參與比賽)

1.              書法及水墨畫分國小中年級組(三、四年級)、高年級組(五、六年級)、國中組、高中(職)組、及社會組(各級學校教師、大學、專科學生均參加社會組)。

2.              水彩畫分幼兒組、國小低年級組(一、二年級)、國小中年級組(三、四年級)、國小高年級組(五、六年級)、國中組、高中(職)組、及社會組(各級學校教師、大學、專科學生均參加社會組)。

(三)  用具:各項比賽用具(除用紙外)均由參賽者自備。

(四)  用紙:由本館統一提供,依據報名人數一人一張,除破損之外,一律不准更換,非本館比賽用紙(無印製本館報名欄者)不予評審。

(五)  紙張規格

1、    書法類:國小中、高年級組(69公分×34公分,有劃格);國中組(100公分×34公分);高中(職)及社會組(134公分×34公分)。

2、    水彩及水墨類:國小組以下(含幼兒組)及國中組(四開紙,54公分×39公分);高中職組及社會組(菊四開紙,60公分×43公分)

 

(六)  題目:

         1.書法類:以古典詩詞為題,由本館統一印製,在比賽現場公布。

         2.水墨畫及水彩畫採戶外現場寫生方式,至比賽現場領取紙張。

七、 報名方式:

(一)  日期:民國96年3月1日至3月9日止,逾時概不受理。

   (二)地點:國立台南社會教育館推廣組(台南市70062中華西路2段34號)。

   (三)報名方式:

1、網路報名:請至本館網站(www.tncsec.gov.tw)上網報名(分團體組與個人,網路報名完成後將有報名序號,請列印或記下序號,於比賽當日憑報名序號直接領取比賽用紙。網路報名完成後請勿再傳真報名)。

2、傳真報名:一律以本館所附之報名表(如附件一,如不足可自行影印)

  由學校列冊集體統一報名,報名人數不限,但報名時請依報名類別、組別

  及比賽地點之不同分別列冊報名,以利作業。報名表填妥後請於96年3

  月9日(星期五)前傳真(06-2984968)報名表。

3、親自報名:將報名表填妥後請於96年3月9日(星期五)前交至本館  

  服務台。

 4、參賽者可自行擇一縣市參加本比賽,不受設籍地或就讀學校縣市之限, 

   但需於報名表中註明清楚。

八、比賽日期:訂於民國96年3月31日4月1日(星期六、日)於八縣市辦理完竣(如附件二)。

九、評審方式:於活動結束後,由本館擇期聘請專家評審,選出各組前三名、佳作及入選若干名(視人數而定);各組參賽作品未達評審標準時,前三名得以從缺。

十、獎  勵:各組前三名作品將編印成優勝專輯,致贈得獎之個人及學校,並發給獎狀,前三名之指導老師發給指導獎狀。

十一、作品處理:

(一)參賽者之畫作一律不退回。

(二)前三名之得獎作品將存放至本館,不予退還,本館亦有使用權(如出版專輯、印製刊物等)不另給酬。

十二、本活動除書法類外,均以戶外寫生為主,且應為個人創作之作品,請各位參賽者勿以相片臨摹,亦請勿找他人代筆,一經檢舉屬實,將取消參賽資格,如已獲得獎,亦將取消得獎資格。

十三、經費來源:本活動所需一切經費,概由本館及本館基金會於相關科目項下支應。

十四、本實施要點經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予以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