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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租借

臺南市總爺藝文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臺南市政府115年3月10日府法規字第1150337629A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為推廣文化藝術展演活動,以提升臺南市總爺藝文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使用效能,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文化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場地,指本中心中山堂及綠色廣場。

第 四 條  機關(構)、學校、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為舉辦下列活動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使用場地:

一、推廣多元文化、鄉土教學或結合節慶之各種文教活動。

二、舉辦藝文展覽、戲劇、音樂、舞蹈或電影等藝文活動。

三、舉辦國際性、學術性或教育性之文化交流活動或集會演講。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各種文化性集會或活動。

第 五 條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事之ㄧ者,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使用;已許可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許可,並命其立即停止使用:

一、使用目的不符合前條規定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二、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具宗教性質、選舉競選或政黨黨務活動。

四、婚喪喜慶宴客、外燴、烹煮、野炊或烤肉等行為。

五、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場地安全有危害之虞。

六、申請人未遵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情節重大或經主管機關通知改善而未完成改善。

七、申請人未依第九條規定辦理。

八、活動內容經主管機關認定為不宜使用。

違反前項規定且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於二年內不予受理同一申請人之場地使用申請。申請人未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於主管機關書面指定期

限內完成回復、修復或賠償者,亦同。

第 六 條  申請使用場地者,至遲應於使用場地日前七日繕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經核准並繳清場地使用費後,始得使用。

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如附表。但政府機關、學校舉辦活動或辦理上級交辦事項,得免收場地使用費。

第 七 條  申請人已繳納費用不予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無息退還部分或全部費用:

一、因故不能如期使用,並於使用日三日前通知主管機關,退還全部費用;於使用日前一日至五日內通知主管機關,退還二分之一費用。

二、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不能如期或中斷使用時,退還其不能使用期間之費用。

三、主管機關因公務或公益需要,須收回場地時,得於使用日三日前,通知原申請人改期;不能配合改期者退還全部費用。

第 八 條  申請人使用場地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任意接用、變更電線或電器設備。

二、辦理活動使用之影片、音樂、圖像及文字等應符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令規定,並自行負擔相關責任。

三、有設置售票處、張貼海報及其他文宣品之必要者,應於主管機關指定地點為之。

四、使用場地、器材及設備,應善盡保管義務。

五、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遵守之事項。

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致主管機關受有損害者,主管機關得以書面命申請人於指定期限內回復、修復或賠償。

第 九 條  申請人應負責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病患急救、公共秩序、設施與設備維護及其他辦理活動時應注意之事項。

主管機關得審酌活動內容,要求申請人投保符合一定保險金額之火險、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相關保險;保險期間應自場地交付時起至返還時

止,活動因故改期或延長,保險期間應配合調整。

  申請人應於使用場地前將前項保險契約副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臺南市總爺藝文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

場地

項目

時段

金額(新臺幣)

中山堂

場地費

每場次

三千七百元

每日

七千四百元

預演費

每場次

一千元

空調費

每小時

三百元

逾時費

每小時

一千二百元

綠色廣場

場地費

每場次

二千元

每日

三千五百元

逾時費

每小時

八百元

 備註:

     一、場地使用時段,區分為每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十四時至十七時)、晚間(十八時至二十一時)等場次及一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十七時)。

     二、逾時使用之場地費及空調費,未達三十分鐘者,免予計收;三十分鐘而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逾時費用應於活動結束後三日內繳納。

     三、場地收費說明:

       (一)綠色廣場所有草皮合併計費。

       (二)中山堂場地正式使用前綵排、布置每場次酌收預演費一千元,綠色廣場綵排布置及撤場依每場次(每日)收費。

       (三)使用綠色廣場由申請人自備發電機,本中心不供電使用。

     四、使用期間申請人應配合本中心管理規定,自行派員協助交通引導,勿將車輛駛入草皮,如有造成軟硬體損壞,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