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總爺藝文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臺南市政府102年3月5日府法規字第1020155211A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臺南市總爺藝文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使用效能,並推廣文化藝術展演活動,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文化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場地,指本中心綠色廣場。
第 四 條 各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或個人舉辦活動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使用場地:
一、推廣多元文化、鄉土教學或結合節慶之各種文教活動。
二、舉辦正當性展覽、戲劇、音樂、舞蹈或電影等藝文活動。
三、舉辦國際性文化交流活動。
四、舉辦學術性集會演講。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各種文化性集會或活動。
第 五 條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事之ㄧ者,不予核准使用:
一、使用目的不符合前條規定。
二、違反法令規定或妨害社會善良風俗。
三、選舉競選或政黨黨務活動。
四、婚喪喜慶宴客、外燴、烹煮、野炊或烤肉等行為。
五、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及建築物安全有危害之虞。
六、活動內容經主管機關認定為不宜使用。
第 六 條 申請使用場地者,應備公文及活動計畫書,並於使用場地前七日繳納場地使用費。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舉辦活動或辦理上級交辦事項,得免費使用;其他政府機關、學校辦理活動,亦同。第一項使用費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七 條 申請場地經核准使用者,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退還部分或全部費用:
一、因特殊事故致不能如期使用,並於使用日三日前通知主管機關,退還場地使用費二分之一。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不能如期使用,退還其不能使用期間之場地使用費。
三、主管機關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場地自己使用時,得於使用日三日前,通知原申請人改期;不能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各項費用。
第 八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其使用,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一、違反法令規定。
二、活動內容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四、活動內容有損害本中心建築及設備之虞。
第 九 條 申請人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任意接用、變更電線與電器設備。海報等文宣品,應於主管機關指定地點張貼。使用本中心公物設備,應注意維護,用畢應回復原狀,有毀損應負賠償責任。
第 十 條 場地使用時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器材設施、人員意外事故處理及保險等,均由申請人自行負責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臺南市總爺藝文中心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
備註:
一、場地使用時段,區分為每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十四時至十七時)、晚間(十八時至二十一時)等場次及一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十七時)。
二、逾時使用場地未達三十分鐘,免予計收費用;逾三十分鐘以上加收逾時使用場地費及空調費;逾時費用應於活動結束後三日內繳納。
三、場地收費說明:
(一)綠色廣場大舞台及小舞台場地分開計費。
(二)綠色廣場綵排、佈置無收費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