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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爺藝林』 創意市集申請

 

  • 總爺藝文中心『總爺藝林』許可證核發申請方式

一、目的:為有效活絡總爺藝文中心公共空間,建立生活工藝及街頭藝術等專業形象。提供藝術創作之交流平台,落實總爺創藝花園之主題架構。

二、本申請方式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文化園區管理科。

三、申請資格:

(一)凡領有臺南市街頭藝人展演許可證者。未滿16歲者,需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二)外籍人士須為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或取得行政院勞委會所核發之開放式工作許可者,經取得臺南市街頭藝人展演許可證後,始得報名。

四、申請項目:音樂、舞蹈、美術、戲劇、文學、現場創作工藝等公共空間現場創作之展演活動。

五、申請流程:詳如「臺南市總爺藝文中心『總爺藝林』許可證」申請作業流程圖。

六、申請時間:上班時間受理申請(星期一至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假日不受理申請。

七、應繳資料:

(一)申請表一份(如附件一)。

(二)外籍人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核發之街頭展演工作許可函(證)。

(三)身心障礙者: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一份。

八、申請方式:採書面申請,請自行自總爺藝文中心網站下載「『總爺藝林』創意市集申請表」(如附件一),或向本中心索取,依表格填寫後檢附相關附件資料(如申請表所示),依前開申請時間送總爺藝文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行政辦公室申請。

九、申請地點:親送或以掛號寄送至721台南市麻豆區南勢里總爺5號「臺南市總爺藝文中心」收,信封請註明:申請「總爺藝林」許可證,申請日期以郵戳為憑。

十、審核方式:本中心採審核登記制,符合各類標準之展示單位,通過者發予總爺藝林許可證;未通過者,均以公文函復。

十一、審查時間:審查時間:四季審查。每年3、6、9、12月之當月最後一個星期審查。審查核可者則次月(4、7、10、1月)10日前製作「總爺藝林許可證」後,以公文掛號送達申請者,因故無法寄送者個別通知前來領取。

*舉例說明:張先生於1月29日(或5月3日7月16日12月2日)申請總爺藝林創意市集,本中心收到資料後,予3月份(6月份、9月份及12月份)最後一個星期審查資料,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1月10日)前製作「總爺藝林許可證」後,以公文掛號送達張先生,因故無法寄送者個別通知前來領取。

十二、有效期限:經本局核發之「總爺藝林許可證」,以2年為有效期。

十三、補發:許可證遺失者可向本中心申請補發(附件三)。

十四、換證:

(一)證件有效期滿前一個月應備下列文件,至本中心提出換證申請;未於規定時間內換證,則須重新申請。

(二)需具備文件:

1、將屆期之許可證影本。

2、總爺藝林展演成果(附件二)。

十五、撤證:

(一)如有不妥展演之情事,得視實際狀況或民眾反應,要求展演者改善,屢勸不聽者將取消其許可證。

(二)偏離原本所申請項目之主題。

(三)申請資料不實或偽造,經查證屬實者。

(四)擅自將許可證轉供他人使用者。

(五)擅自車輛直接開入中心草地內者。

(六)因展演行為影響本中心營運,經本中心管理人舉發者。

十六、稽核作業:獲得許可證者,於前述地點從事街頭展演活動時應配合主管機關、公共空間管理單位等相關人員之查驗。如稽查未通過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許可證,並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行申請。

 

 

  • 總爺藝文中心『總爺藝林』創意市集管理規則

一、管理對象:領有總爺藝林許可證者或領有台南市政府街頭藝術之工作證者。

二、管理規則:

(一)總爺藝林參與者應於展示現場顯著位置揭示展示許可證,並應接受主管機關等相關人員之查驗。

(二)參加之單位或個人於本中心所指定之展演區場地、時間內表演,必要時得配合本中心的活動來設攤(如節慶活動、中心週年慶、和風文化季、藝術季、假日音樂會等);若配合本中心活動需求,參與者得延長設攤服務時間。

(三)藝術工作者需自行設計展演氛圍風格,可懸掛張貼佈置各種為形象加分的海報、裝飾、桌布或其他。

(四)核可者所需之設備器材應請自備,如桌子、椅子。

 (五)攤區:

1.非音樂類街頭藝人區:僅准予於本中心所指定之展演區場地擺設:綠色廣場(靠近大舞台),如附圖一。因本中心未強制規定核可者需每星期來設攤,所以攤位分配採取先來者可自行先挑選場地內規定的攤區擺設。

2.音樂類街頭藝人區:

(1)週六:綠色廣場後方二個角落(遠離小舞台處),如下附圖。

(2)週日:綠色廣場四個角落(有電箱處),如下附圖。

 3.中心辦理活動期間:依中心規劃之區域擺設。

(六)總爺藝林創意市集時間為每週六、日10:00~17:00,並請於當日17:30前清理完畢。

(七)嚴禁車輛直接開入場地內,違者取消其許可證。

(八)如需使用電源設備請事先洽本中心辦公室。

(九)表演過程應控制在適當音量,且不得影響交通或有礙行人及車輛通行。

三、權利:

(一)免費使用本中心指定展演場地綠色廣場(靠近大舞台)及電源(限110V)。

(二)本中心辦理大型活動時配合活動內容規劃需求,優先邀請之市集攤位。

(三)街頭藝人之展演以現場之創作或表演為限,得接受樂捐或就其現場創作定價收取費用;但不得有主動募款行為。

(四)音樂類街頭藝人另可申請本中心小舞台場地使用。

 1、使用時間:藝林市集周日時段。

 2、申請使用次數:每月至多乙次為限。

 3、申請方式:洽本規則管理人電話登記,並由管理人確認 使用時間始完成申請。

 4、遇本中心有活動及場地需求時,以本中心為優先使用。

四、義務:

(一)須於發證日至有效期2年內至少參與本中心3次市集活動,否則不予換證。

(二)隨時保持環境整潔,展演畢後,應立即將場地回復原狀。

(三)活動如造成公共空間毀損、展示場地損壞時,須負責修護並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共同維護環境品質及市集質感,請勿使用擴音器及儘量不要有叫囂聲。

(五)街頭藝人於本中心從事藝文活動時,得衡酌其活動內容,自行設置安全維護設施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 附件:

1.附件一:

『總爺藝林』創意市集申請表(pdf)

『總爺藝林』創意市集申請表(docx)

『總爺藝林』創意市集申請表(odt)

2.附件二:

『總爺藝林』展演成果(pdf)

『總爺藝林』展演成果(docx)

『總爺藝林』展演成果(odt)

3.附件三:

『總爺藝林』申請補證登記表(pdf)

『總爺藝林』申請補證登記表(docx)

『總爺藝林』申請補證登記表(odt)